按照国家政策,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在新办法实施之前,理所当然是按照老办法给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按照老办法发放退休金到新办法实施后并不会出现退休人员多领退休金的情况。但是为什么人社部门对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不是按照老办法给退休人员办理退休金,而是给退休人员降职降级办理退休金,造成一些老师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到退休后仍然领的是二十几年前的级别工资,教师的工龄也被砍了。人社部门的领导,你们这样做是多么荒唐!对广大的教师造成多么大的伤害!!!
按照国家政策,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在新办法实施之前,理所当然是按照老办法给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才能保持待遇不降低。按照老办法发放退休金到新办法实施后并不会出现退休人员多领退休金的情况。但是为什么人社部门对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不是按照老办法给退休人员办理退休金,而是给退休人员降职降级办理退休金,造成一些老师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到退休后仍然领的是二十几年前的级别工资,教师的工龄也被砍了,待遇比之前的退休人员降低了。这与国家制定的政策是相违背的。人社部门的领导,你们这样做是多么荒唐!对广大的教师造成多么大的伤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 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7〕26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
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 号文
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 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
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
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 号文件规定计算出
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 2014 年 9 月
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 2014 年 9 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
×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
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 H,Q+H 为职务(技术职称)
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 n-1 )+
n=2015
n
[(A'×M+B'+C')-(A×M+B+C)]×∏(1+G n-1 ),
n=升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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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
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 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8 日
贵港市人社局领导你们是不是乱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