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为全面记录好、留存好防城港历史,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征集各类档案史料。
一、征集范围
凡与防城港相关的各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具有防城港地方特色或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档案列入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领导在防城港考察或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防城港各历史时期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变迁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变化的档案资料。
(三)反映防城港各历史时期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珍本古籍、家族谱牒、非物质文化遗产、近现代手工艺和老字号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防城港各历史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特大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五)反映防城港优秀历史文化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摄影、书法、绘画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六)单位及个人荣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相关档案资料。
(七)反映防城港籍或在防城港工作、生活过的各界知名人士形成的档案资料。
(八)其他具有一定凭证价值、参考价值、研究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档案资料。
以上档案资料载体形式不限,包括纸质、图片(照片)、音视频、实物等,如文件、标语、传单、日记、手稿、笔记、文集、口述记录、著作、传记、回忆录、题词、任命书、证件、证书、地图、契约、票据、勋章、奖牌、奖杯以及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二、征集形式
(一)捐献。本馆向捐献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捐献证书。
(二)购买。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复制。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献或出售的,经原件所有者同意,可将档案资料复制征集进馆。
(四)寄存。本馆可提供档案免费寄存服务。寄存期间,档案所有权不变,本馆负责安全和保密工作,使用权限根据双方协商情况约定。
三、联系方式
有捐献、出售、复制、寄存档案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本馆洽谈档案征集事宜或者提供征集线索,也可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本馆联系。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灵秀街防城港市档案馆
联系人:档案管理科龙威展、陈敏,13507708377、13977083948;0770-2809219、2822717,邮箱:fcgda@163_com
防城港市档案馆
2024年11月6日